丘政规〔2025〕3号
县级有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并报县委审定,现将《丘北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丘北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云财规〔2024〕6号)和《文山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文财规〔2024〕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丘北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收取、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丘北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和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同)。
第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突出重点、提升效益。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投入为重点,强化绩效管理,发挥预算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三)相互独立、相互衔接。既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六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全县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县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修)定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会同监管部门就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等问题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收缴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确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五)布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六)批复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按规定公开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督促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制(修)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初步审核;
(三)编制本部门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四)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批复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督促监管(所属)企业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七)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
(一)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
(五)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县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按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国有股权分配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五)县人民政府或出资人代表机构认定应统筹使用的县属国有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按规定全额上交。
(六)其他特定事项上述规定未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后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可按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调入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扣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后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县属国有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县属国有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县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企业发展扶持支出。对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科研等项目给予补助或贴息。
(四)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州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外部董事履职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县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上划公共财政,包括必要时统筹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民生支出。
第十四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全县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印发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通知,监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监管(或所属)企业申报,如实填写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每年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定后,根据县国资局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县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的净利润和上交比例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相关资料。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国有企业或者监管部门授权的管理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等材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等材料,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企业(或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按监管关系向监管部门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管(或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送县级财政部门复核。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核定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专业审计机构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尚未规范母子公司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所属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定;无子企业或子公司的,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应交利润按前款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企业计算当年应缴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需要调整利润上缴比例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当年有可分配的净利润拟不予分配股利、股息的,监管部门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表决前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派出股东代表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施表决。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收益上交水平。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在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入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计算核定并全额上缴。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因其他原因确需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应按规定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九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二十条 编制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二)中央、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要求;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
(四)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六)相关预算绩效管理结果;
(七)结余资金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监管部门根据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盈利状况和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有关规定测算编制。
第二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收入测算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依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组织监管部门及县属国有企业细化编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随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预算。监管部门应在接到预算批复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目级科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下项级科目。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有资本收益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所属)企业上缴。
第二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县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县级财政。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监管部门应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办理产权变更及工商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按照先收后支、区分轻重缓急办理资金拨付。县属国有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发生需要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在已批复预算总额内的支出项目间、预算科目间、预算级次间、绩效目标调剂的,由各资金使用单位提出预算调剂建议,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报请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进行预算调剂。
第九章 决算
第三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决算。各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决算批复后15日内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十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估评价,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将县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不按规定申报、不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管部门在薪酬考核时应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三十九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县属国有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对于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中,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的行为以及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初审、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四十二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丘北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丘政发〔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