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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丘北县委办公室丘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丘北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丘办发〔2015〕43号)精神,设立丘北县国土资源局,2019年机构改革后改名自然资源局,为丘北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四)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指导监督工作。

(六)承担提供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矿产确权、登记发证和城乡地籍、土地定价工作。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八)拟订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安置补偿等办法和措施;承办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并负责报批后的监管备案;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工作。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国土资源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拟订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和接受矿产权、保护矿业权,负责权限范围内采矿权的招标拍卖,管理全县地质资源的汇交。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研究并拟订矿产资源扶持政策和发展战略。

(十二)拟订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地质环境实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规划的地质环境审核。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负责有关耕地开发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全县土地资源收回、收购、置转、征用、划拨和矿产资源的储备、交易等工作,负责全县境内土地权、矿业权交易监督。

(十五)承担测绘行政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县有关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测绘行政管理工作,行使法定测绘处罚权。

(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参与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民搬迁方案(包括概预算)的拟订和论证审查,协助有关部门会同政府开展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参与移民安置工作检查验收。

(十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丘北县自然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文稿的起草、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工作。负责局党组重大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组织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研,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承担机关的党群工作及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党的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乡镇所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及机关和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非税、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二)法规股。负责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制度,落实自然资源督查有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则管理地方性法规。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制度、规程、规范。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乡(镇)自然资源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业务培训。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室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三)调查确权登记和测绘股。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负责指导监督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县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市场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建立县级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科普工作和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应用体系建设。

(四)开发利用和权益股。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有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县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承担报省、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和审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六)城乡规划股。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规章草案、规范和政策。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实施。指导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等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七)空间用途管理股。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州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初审、报批工作,承办报省、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用的初审、报批工作。

(八)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初审、报批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指导乡(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制定等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九)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股。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国家、省、州、县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管,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单位地址:丘北县锦屏镇锦华路11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8:00—11:30、 14:30—17:30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责任人:彭尔彩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联系电话:0876-412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