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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公安局2024年第一季度涉旅案件公示一

日期:2024年03月29日 09:54   来源:丘北县公安局   作者:丘北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点击数:[]

案件情况:2024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苗某某和朋友钱某某、严某某等人到丘北县锦屏镇“结缘小黄鱼”烧烤店喝酒吃烧烤,因为苗某某喜欢钱某某,期间苗某某看见钱某某微信上有一名叫“小伟”的男子发信息给钱某某,苗某某看见后有点吃醋,然后就问钱某某是谁,钱某某没有理会苗某某,苗某某就想看钱某某的手机,钱某某不给苗某某看,两人一直在争吵。严某某叫了其朋友蔡某来到““结缘小黄鱼”烧烤店”喝酒,苗某某和钱某某争吵的过程中,蔡某来到烧烤店。苗某某看见蔡某进来,苗某某以为蔡某是发信息给钱某某的那名男子“小伟”,苗某某就用手指着蔡某问,“你是不是那个小伟”,第一次蔡某没有回答苗某某。第二次苗某某又问蔡某一遍,蔡某对苗某某说我不是,但是苗某某还在用手指蔡某,蔡某就有点生气就用手掐着苗某某的颈部把苗某某按倒在地上,按倒地上后蔡某就没有继续动手,钱某某、严某某等人就将蔡某和苗某某拉开,拉开后,蔡某就打车回家了,案发后苗某某自称颈部、右侧脸部受伤。2024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出具鉴定聘请书给苗某某到文山七都司法鉴定所做伤情鉴定,并告知苗某某需15日内将鉴定意见告知书提交给公安机关,苗某某未及时去做伤情鉴定及未在15日内将鉴定意见告知书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苗某某视为不做伤情鉴定,2024年2月28日,蔡某主动找苗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苗某某相关医疗补偿,苗某某已原谅蔡某,双方并签定一份合解协议提交给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殴打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对违法行为人蔡拿殴打他人的行为处四百元人民币罚款。

处罚单位:丘北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4年3月6日

是否公开公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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