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4年02月21日凌晨6时许,杨某某和李某某、朱某某、陈某在丘北县锦屏镇丘城金界二期“醉后”酒吧喝完酒出来,打算去烧烤街吃宵夜,走到烧烤街和丘城金界一期交叉路口时,遇到对方五个人在那里大声喧哗,李某某路过他们时大声的吼了一句“喔”,对方叫陈某某的男子也大声的吼了一句“喔”,杨某某喊李某某不要闹,然后就走了,然后陈某某骂了杨某某等人,杨某某就回头去打了陈某某一拳,并扇了陈某某两巴掌。致使陈某某左侧耳廓挫伤、嘴部擦伤,经云南文山七都司法鉴定所“云文都【2024】司鉴字第221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殴打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对违法行为人杨绍宏处九日行政拘留,并处三百元罚款。
处罚单位:丘北县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3月11日
是否公开公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