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文山州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丘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丘政发〔2023〕1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县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或修改改进公安行政执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修改辖区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公安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修改其他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安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
三、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二)涉及刑事执法的决策;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制定或修改改进公安行政执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