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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日期:2023年11月01日 23:5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文山州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丘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丘政发〔2023〕1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二)制定有关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或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对全县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以及投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经局党组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四)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社区矫正);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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